​国际海洋争端解决路径

2025-06-14 00:43 来源:生活常识网 点击:

国际海洋争端解决路径

作为国际社会迄今为止最为全面和丰富的海洋宪章,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沿海国海洋争端解决提供了基本框架。公约第十五部分指出:缔约国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三项以和平方式解决他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并应为此目的以宪章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所指的方法求得解决。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三项: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海洋争端解决途径可以通过协议选择调解、仲裁和司法判决以及双方直接谈判解决。

作为海洋争端最为重要的划界问题,公约也没有规定具体实现路径,特别是对于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的专属经济和大陆架划界争端,相关条款更为模糊,仅仅提出: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而《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按照公约第二百八十七条: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应有自由用书面声明的方式选择下列一个或一个以上方法,以解决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a) 按照附件六设立的国际海洋法法庭;(b) 国际法院;(c) 按照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d) 按照附件八组成的处理其中所列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争端的特别仲裁法庭。特别仲裁法庭主要解决渔业、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海洋科学研究和航行相关争端。

公约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了争端解决程序的任择条款,沿海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在不妨害其所承担的义务情形下,可以书面声明对于下列各类争端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不接受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程序: (a) (1) 关于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解释或适;(2)其他协议的方式;(3)军事活动或非商业活动;(4)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